引言:
國資監管的主要著力點在于國有企業,而截至目前并沒有法律對國有企業有明確的定義(即將完成修訂的《公司法》有可能會解決這一問題)。在國資監管語境下的國有企業,通常理解為包括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企業,并不包括參股企業。
所以,國資委出臺的國資監管規范性文件和規定大多不適用于國有企業參股的企業,只有《關于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改革規〔2019〕126號)等少數專項通知類文件專門適用,以及在《國資委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等業務條線工作監管要求中部分涉及。
隨著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及不斷強化國有資產監管的需要,從投前的資本去向、投資決策,投中的股權結構、交易安排,到投后的公司治理、監督管理,以出資關系為紐帶、以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加強對國有企業參股管理勢在必行。
因此,國務院國資委近期制定下發了《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改革規〔2023〕4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這顯示國有企業參股管理這一事項向前一步正式進入國資監管的重點關注事項,體現了國資監管進一步強化的新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