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業保理公司:
為強化商業保理公司風險監管,明確商業保理公司底線性經營規則,切實防范金融風險,按照“聚焦主業、減量增質、規范經營、守住底線”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制定了《河南省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經營負面清單》?,F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附件:河南省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經營負面清單
2023年9月22日
附件
河南省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經營負面清單
商業保理公司在日常經營中,應嚴格執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和《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商業保理行業有關工作的通知》(豫金發〔2020〕6號)等相關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一、不得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以及發放貸款或受托發放貸款。
二、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作為注冊資本。
三、不得抽逃或通過關聯交易、資金擔保、股權質押等方式變相抽逃注冊資本。
四、不得準入引入代持股份、虛假出資或有重大違法違規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股東。
五、不得允許被執法部門處罰、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管。
六、不得采取業務不入賬、賬外借款、賬外放款、賬外拆借等方式賬外經營,或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經營商業保理業務。
七、不得有現金貸、高利貸、套路貸、票據中介、虛假交易、虛假合同等行為,以及從事或受托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八、不得協助核心企業限定中小企業供應商的應收賬款融資提供方,或協助核心企業強制中小企業接受非現金支付方式,或協助核心企業采取各種方式不合理拉長賬期,變相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九、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非法手段進行清收。
十、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來源: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